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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

2001-04-18 来源:光明日报 取消47项收费 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17日电 记者 陆彩荣今天从国家计委获悉:名目繁多的住房建设收费开始被全面整顿。房改商品房交易管理费、教育基础设施配套费、教师住房建设费、城镇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等47项不合法、不合理的建设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

国家计委有关人士介绍,为规范房地产市场收费秩序,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日前,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部署各地对住房建设收费进行全面整顿,取消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据介绍,明令取消的建设收费项目还包括:房屋开发管理费、房屋租赁管理费、工程造价审查费、征地安置不可预见费、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保证金、房地产转让交易管理费、暖气集资费、城市给水建设费、新房进住手续费、拆房手续费、房屋兑换管理费等。《通知》强调,各地凡与取消的47项收费性质、内容相类似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取消。

在《通知》中,国家计委、财政部还降低了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的收费标准,要求这些收费只能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还要求各地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设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对在住房开发建设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的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要进行严格规范,坚决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近期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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